在上述《办法》中规定了四大类专业投资者:一是按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标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比如常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等以及经过行业协会认证或者登记的证券以及期货公司的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慈善基金;之前说的中的两类投资者(QFII和RQII)。三是除了条件一中所规定的机构外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法人或者组织: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3、需要有2年以上的从事证券、期货、黄金以及外汇等金融投资市场的交易经历。四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1、投资金融投资的资产不低于500万或者是近三年的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2、具有两年以上的金融投资市场的交易经历或是从事上述公司的金融产品设计的工作经历,又或者是专业的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获得资格证书的从事金融行业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上述提到的金融资产包含有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和期货等等。
从上述专业投资者的规定来看,和市场中常说的主力和散户有所重合,比之更有区分的标准。和其相对的就是普通投资者,两者之间可以实现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