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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 (016700):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10-11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 (016700):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原标题: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 :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29日证监许可【2022】199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该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5、年度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最短持有期:指自投资者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后最短的持有时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该份基金份额,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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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16]3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公司是渤海证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齐朝晖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BA。1988年 7月至1992年6月任天津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技工学校教师,1992年6月至2001年5月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2001年5月至2017年9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及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兼经纪业务(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 9月至今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经纪业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信用业务总监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信用业务总监。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3月15日代履职公司总经理。

  马彦平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至2018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历任河北省分行办公室科员、人事处科员,天津分行人事教育处副主任科员、人事处副处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阳泉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天津分行营业管理部党委委员、副主任,2018年 9月至今历任渤海证券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兼总裁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现任渤海证券行政总监兼总裁办公室主任。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和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刘嫣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历任渤海证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并担任公司首席律师。

  2016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2017年9月起,任公司合规总监;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合规总监。2021年8月起不再兼任公司合规总监。2022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

  吴国威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先后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清华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合作的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项目。2004年7月至2020年10月先后就职于汉唐证券、信达证券、信达创新投资公司等机构;2020年10月至2024年3月就职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职务。2024年3月15日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麻众志先生,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97年参加工作,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担任研究员。2000年至2005年,任和君创业咨询集团项目经理。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在高等教育出版集团下属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9年7月至2015年9月任国融证券直司投资总监、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任太平洋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20年6月进入公司,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任公司总经理。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4年6月起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2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邹晖女士,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营业部副经理、会计室主任。2001年6月至2015年4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财务总部会计部副经理、经理,上海总部财务经理(派驻),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助理兼风控部经理、风控二部经理等职务。2015年4月至今,担任渤海证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兼风控二部经理、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二部经理。2018年 7月至今任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何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2006年开始在南开大学任职,历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金融系主任。

  王延敏女士,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5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天津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天地会计师事务所、天津中大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成本会计、审计师、总会计师、财审部副部长、内审部副部长等职务。2014年 7月起至今担任天津亮途永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 12月起至今担任天津市嘉盛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24年 4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彤先生,监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2002年进入渤海证券工作,历任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部经理、公司律师;自2017年4月起任渤海创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2月至今任为渤海证券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井蕊女士,监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10年参加工作,历任慧聪集团组织与人才发展高级经理,渤海证券人力资源总部招聘培训主管,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李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1993年3月至1994年4月任天津大学教师,1994年4月至2000年10月任天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部、经纪业务总部经理,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任天津一德证券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20年6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电子商务总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互联网金融总部总经理、衍生业务总监兼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1年 1月至2023年1月任和融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渤海证券首席信息官,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边燕萍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95年1月入职天津国投上海营业部财务经理,2001年1月至2022年8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财务总部计划统计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信息管理部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22年 8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负责人。2018年3月至2021年9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总会计师,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1997年参加工作,任国泰君安证券常州广化街营业部交易员。2002年8月进入渤海证券先后任渤海证券苏州景德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10月加入公司,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届董事会董事;2020年4月兼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赵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学士。2000年参加工作,任天津银行信贷员。2001年12月进入渤海证券,先后任主办律师、董事长秘书、开发区第一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合规总部经理、稽核总部稽核一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风控总监、副总经理。2016年 5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2019年7月兼任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0月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不再担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魏文婷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硕士。2009年 7月进入渤海证券,历任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市场开发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产品设计部经理职务。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产品设计部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产品设计部总经理兼机构销售部总经理。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产品设计部总经理、机构销售部总经理,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任总经理助理兼产品设计部总经理,2021年12月末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经理,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兼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兼公募固收部总经理。

  王怡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理学学士。1994年 1月参加工作,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上海证券部员工。2001年 6月至2017年7月在渤海证券任职的岗位有B股业务副经理,马场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友谊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云际道营业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总部驻上海总部合规专员,风险控制总部高级经理、2017年至今任渤海证券风险控制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风险管理总部风险管理三部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22年12月末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3月,任职于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担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1997年3月至1997年9月,任职于湖北省贸易厅,担任纪检监察员;2000年7月至2003年1月,任教于南开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先后从事案件稽查、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首批公职律师;2007年3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兼任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信息披露负责人等职务;2012年4月至2015年8月,任职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筹建总行资产托管部,并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5年 8月至2022年12月,任职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公募基金业务,并担任公募基金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2023年 1月进入公司,2023年 3月至今任公司合规总监。

  滕祖光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员、高级交易员、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权益部主动权益团队负责人、权益投资副总监。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任渤海汇金创新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9日起至今任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30日起至今担任渤海汇金优选价值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何翔先生,南开大学数学学士、金融学硕士。2004年2月至2013年10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金融工程部经理。2013年10月至2016 年 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任投资研究部经理。2016年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总监。2023年 4月担任公募权益部总经理(聘任制)兼公募权益部量化投资团队负责人、量化投资总监。

  谢晓冬先生,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10年 7月至2015年1月就职于渤海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渤海证券资产管理总部,任研究员。2016年 8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部任研究员、投资一部任投资经理、公募投资部任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张旭东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固收投资年限超过12年。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就职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

  2010年2月至2014年10月就职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投资主办。2014年11月至2021年4月就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担任投资主办。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就职于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22年 4月,担任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团队负责人、固收投资总监。2023年 4月,担任公募固收部信用投资团队负责人兼固收投资总监,暂代利率投资团队负责人,负责公募固收产品投资管理工作。

  2008年7月至2014年11月就职于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就职于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就职于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固收投资经理岗位。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担任固收投资负责人。2020年 9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募投资部固收投资副总监。2023年 4月,担任公募固收部固收投资副总监,负责公募产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任硕先生,南开大学MBA。2008年7月起,先后任职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总公司、阳光人寿保险总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总行、渣打银行、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总公司,金融从业经验较丰富。2018年 9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控制部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人。

  杨亚会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刑法学硕士。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就职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018年10月至2022年3月就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规部法务专员。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就职于旭阳营销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法务主管,2023年5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建立包括风险识别、计量、监控、报告、管理、应对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将风险管理工作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人员。

  独立性原则: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能应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向经营层汇报,保障风险管理工作得以切实有效的执行。

  定性与定量原则:公司应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匹配性原则: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各类风险的对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工作;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以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以经营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以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险管理工作指导机构,设置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的推动落实部门,由管理、支持与保障部门及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为风险管理的具体落实部门,由稽核部门为风险管理的审计部门的多层级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公司经营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经营层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营层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在经营层授权范围内对公司风险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风险控制部履行日常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实施对公司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党总支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实施对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法律合规部实施对洗钱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作为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公司廉洁从业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要求。信息技术部实施对信息技术风险的管理。

  公司稽核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部门要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开展评估,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职责。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的为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受托资产造成的损失,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多层级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全员主动合规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司设立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公司法律合规部协助合规总监具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稽核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稽核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风险控制为导向、规范经营为基准,揭示和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违规经营行为和潜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并监督执行。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创新引领、质量第一、贡献卓越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24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65只公募基金。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

  投资者届时可登录直销机构网站()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直销机构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2年 8月 29日证监许可【2022】1991号准予注册。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不含)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或转换转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2年 11月 7日至 2022年 11月 25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4,131,853.8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9,331.77份,两项合计共34,141,185.6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1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22年12月29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自2023年11月29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1月27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发布的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并进行公告。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60%)=1,988,071.57元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1,875,539.2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1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或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的。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者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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