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监控公司舆情,当公司发现舆情时,应立即告知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在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报道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舆情,公司应依据本制度要求尽快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