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有利传递企业价值,培育长期投资)
现代投资者关系管理肇始于1953年通用公司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此后的近七十年间,这一理念和实践逐步普及全球,成为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竞争的“软实力”。2005年7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旧版《指引》”),为我国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行动指南。十余年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行统筹规划,将“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作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一项具体举措。近日,证监会、国资委、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为增进价值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提出“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此次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新版《指引》”),在维持旧版《指引》四章架构的基础上,主要修订了三方面内容。第一,结合旧版《指引》实施以来的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丰富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第二,总结境内实践中的好做法,增加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第三,通过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声誉机制强化落实。上述修订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传播效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化价值投资观念。出台新版《指引》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文化的有效途径。
信息不对称是阻碍资本市场有效运转的典型问题。对此,证券法强调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投资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大量行为科学研究揭示出,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一味追求披露更多的信息未必能让信息真正流动起来,为投资者所用。换言之,信息披露的质量不仅涉及信息输出的有效性,还需要考虑信息接收的有效性。
新《证券法》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擢升为与“真实、准确、完整”并列的信息披露原则,表明监管者已经关注到过于专业的年报和投资者的理解之间存在鸿沟以及可能的信息过载问题。除了增强法定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也是提升信息接收有效性的重要举措。例如,业绩说明会能够将财务数据等年报信息变得更加通俗、直观,帮助投资者快速准确地抓取信息披露重点,打破信息壁垒。新版《指引》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加入主动性原则,将旧版《指引》上市公司可以就定期报告举行业绩说明会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并授权证券交易所就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说明会的事前公告和事后披露制定具体规则,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与传播效率。
资本市场近年的诸多变化正在改变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不断上升。机构投资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因持股较多,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也更强。其次,作为积极股东的投服中心的出现极大唤醒了普通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再次,新发展理念之下,投资者们沟通的话题不再局限于财务事项,而扩展到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等非财务事项。随着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公司治理活动逐渐融合。
这种融合能够给公司治理活动带来积极改变。传统上,受到代理理论的影响,公司治理难免被理解为对抗关系。然而,公司治理绝非“零和游戏”,而是基于协作。倾听投资者合理化建议,并有效转化为董事会决策依据和关切重点,是上市公司实现自我规范、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双向性和互动性有助于促进这种协作关系的形成,强化公司治理内生动力。
新版《指引》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组织保障,顺应了这一趋势。第一,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方面增加“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以及“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第二,在维持旧版《指引》确立的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体制基础上,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这些调整回应了实践中董事会秘书“低职高配”、权限较小的局限。
金融经济学理论揭示了投资者群体的构成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即提升一家公司在投资者中的知名程度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提升企业价值。全面注册制推动市场扩容,构建“数量大、结构优、粘性强”的长期价值投资者群体成为实现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有助于上市公司将产品市场的品牌溢价同步到资本市场,主动引导市场预期,增加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及经营理念的认同感,提振投资者信心,从而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的文化。新版《指引》新增“投资文化”条款反映出对构建长期价值投资者群体的重视,有助于促使企业整体价值的提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李胡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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